| 捷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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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4-16 14:47 |
捷克工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工业与贸易部。该部设有工业产权局和产权保护综合部门委员会,前者是负责工业产权的注册和保护;后者负责所有与WTO“知识产权贸易条约(TRIPS)”有关的事宜,并起草和制定相关法规。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的工作由外交部负责。此外,文化部、内务部、司法部、农业部等设有专门的负责国内市场上工业和知识产权保护及处理侵权行为的部门。这些部门和工贸部的不同之处在于:工贸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是起草和制定各项法规,其他部门主要是执行具体法规政策并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工业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工业设计保护法》、《生物发明法》、《植物新品种法》、《边境测量法》,上述法律是WTO“知识产权贸易条约”中的七项内容。此外,捷还有《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地理标识法》、《实用新型保护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捷克,所有“知识产权贸易条约”中设计的项目均受到保护,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动保护,如著作权;二是注册保护,如商标、设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