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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扩大后纺织品等配额管理的规定
2004-03-31 21:32
  一、纺织品配额
根据欧盟理事会第487/2004号法规规定,欧盟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新配额水平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生效。配额增加量以10个新成员国2000-2002三年间从中国进口的平均数为基础来确定。

关于从第三国进口到10个新成员国的纺织品的配额生效日期问题,如从第三国进口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前运往10个新成员国, 进关日期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 进口商须向进口国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进口授权,进口商须提供必要证据,如提单,证明货物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装运, 进口商政府管理部门据此给予进口商进口授权。此类进口授权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

关于出口加工复进口纺织品配额生效日期问题 2004年5月1日前由10个新成员国出运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在2004年5月1日或其后再重新进口到原出口国,进口商将须提供出口申报等足够证据,则进口将不受欧盟的数量限制,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授权。新成员国有关管理部门须将此类进口信息告知欧盟。

二、鞋类、陶瓷产品配额 根据欧盟2044/2003号法令,欧盟公布2004年5月1日欧盟扩大后自我进口鞋类、陶瓷产品配额数量。配额数量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配额的75%分配给即传统进口商,25%分配给非传统进口商。另据欧盟2004年2月6日发布的第214/2004 号法令,由于配额申请数量与供给量存在差额,非传统进口商的配额申请数与实际可分配数差距很大,传统进口商的配额申请数与实际可分配数也有差距,因此申请者只能按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得到配额。具体如下:

(传统进口商)进口配额的增(+)减(-)比例
商品名称 海关税号 增减比例
鞋类 6402 99 -15.55%
6403 51 6403 59 +20.10%
6403 91 6403 92 -34.75%
6404 11 -23.64%
6404 1910 +25.75%
陶瓷 6911 10 -18.79%
6912 00 -9.07%


(非传统进口商)进口配额的增(+)减(-)比例
商品名称 海关税号 增减比例
鞋类 6402 99 -49.49%
6403 51 6403 59 -95.87%
6403 91 6403 92 -87.91%
6404 11 -82.76%
6404 1910 -67.84%
陶瓷 6911 10 -36.12%
6912 00 -40.04%


三、农产品配额 农产品进口配额并没有随着欧盟的扩大而增加,即给予来自中国的大蒜2004年进口配额仍为13200吨,蘑菇罐头的进口配额为22750吨。但分配办法有所变化。蘑菇罐头的配额分配办法是,25个成员国的传统进口商可申请配额总量的95%,非传统进口商可以申请配额总量的5%;大蒜配额的分配办法是:传统进口商可申请配额总量的70%,非传统进口商可申请配额总量的30%。

四、欧盟对我部分商品征收进口反倾销税生效日期问题 欧盟对我反倾销商品没有过渡期,以商品的进口报关日期为准,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入关进入捷克等新成员国,则需要交纳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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