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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外汇管理政策
2005-11-08 19:18  文章来源:我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账方面的限制。外汇交易涉及转账和支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捷国内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并用克朗自由兑换外汇,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在捷境内,只有取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才可以从事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法保障其资本及利润汇出的安全性,并对外汇汇出和开立外汇账户无任何限制。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外汇交易许可证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央行在发放时一般主要审查申请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技术、人员和资金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无犯罪情况、公司所有者的无犯罪情况等。许可证规定了经营范围、条件和持证人的有关责任等,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如买卖国外的有价证券等。同时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也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账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目前,捷对于国外资本在捷境内自由流动的限制仅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民用航空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等方面,除此以外, 合法的外资进入捷克和投资利润的汇出都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投资保障法规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随身携带总值超过9804美元的本外币现金、旅行支票以及能兑换成现金的其他金融支票出入捷海关时,需向海关申报或出示有关证明。
  贷款:外资企业可以向捷克银行或在捷克开立的外资银行的分行申请贷款。
捷已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现捷政府预计捷将在2010年正式加入欧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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