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捷克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捷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 >  正文

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2003-04-15 14:54
  1、法人所得税
对捷法人实体全球收入及外籍法人机构在捷的营业收入征收法人所得税。
根据捷会计法案及捷会计标准计算税基,其中对于
自2004年1月1日起法人所得税税率将从现行的31%下调到28%。

2、自然人所得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月收入在91000克朗(约合3033美元)以上的自然人所得税从目前的32%提高到35%。这一税率只限定在自2003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施行。对此项税率的改革,捷总理什皮德拉向新闻媒体解释,这是为捷灾后重建增加预算而制定的特别政策。这一新增税收措施可使捷政府多收入15亿克朗(5000万美元)。
3、这次税收改革还新增加了夫妻共同收入所得税,即夫妻不用分别缴纳各自原有收入税率级别的自然人所得税,而是交纳两份夫妻“平均收入”税率级别的所得税。(注:捷自然人所得税率按工资收入的不同分为五个级别,从低至高依次为15%、20%、25%、32%和即将实行的35%)这一做法可使夫妻收入有较大差别的家庭,每月节省出一部分开支。该税收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4、增值税和消费税
2003年1月1日食品和服务类的增值税率将从现行的5%增加到7%,其中服务类包括咨询、法律、财会金融、电讯、邮政等行业;其他一般性消费品的增值税率则将会从现行的22%降低到21%。
自2003年1月1日起烟的消费税从40%提高到44%,同时酒的消费税率也将提高。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提高汽油的消费税。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捷克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