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捷克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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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3 16:46 |
自1993年起,捷克对税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取消了已实行多年的营业税,实行了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增值税,并统一了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
凡三个月营业额超过75万克朗,或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克朗的企业须向财政部门登记缴纳增值税。
一般商品的税率为22%,原材料性商品税率为5%,服务基本税率为5%。但以下服务项目的税率为22%: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间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捷克新的增值税修正案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固体燃料、天然气和电的增值税税率由5%提高至22%。对以下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邮局服务、无线电、广播电视、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不动产的转移和租赁、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抽彩发奖、企业从事非盈利事业等。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
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如碳氢燃料、润滑油、酒精、啤酒及其它酒类、烟草制品等,消费税按不同商品征收具体的金额。
3、所得税
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是35%(2000年起为32%),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对经营小水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生物工程和捷克国家银行等免征所得税。对市政建设、公共福利事业做过捐赠或在捷克经营连续亏损五年以上的企业,可少交2%的所得税,如企业雇佣残疾人,其所得税也可减让。
4、个人所得税
一年中在捷克境内逗留183天以上的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40%(2000起为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34%,其中单位支付26%,个人支付8%;医疗保险费为个人收入的13.5%,其中单位支付9%,个人支付4.5%。
6、公路税
企业拥有的机动车,须按车辆大小缴纳不同金额的公路税(如小汽车为每年每辆3000克朗)。
7、不动产税
企业拥有不动产亦须纳税,根据房产价值其税率不等。 |